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09-18
继4月2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之后,8月1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网站也发出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第三套及以上停止公积金贷款,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我中心通过有关渠道核实。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备案证明》、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